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西执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罗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罗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字第244号申请执行人罗某,女,198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男,33岁,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莱西市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已审结,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2012年4-12月份的抚养费2700元。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传票并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2015年8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证明,证实被执行人已将案款2700元全部付清,该案执行完毕。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西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2012年4-12月份的抚养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培峰审判员  姚增军审判员  宫良基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柳玉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