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执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罗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罗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字第244号申请执行人罗某,女,198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男,33岁,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莱西市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已审结,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2012年4-12月份的抚养费2700元。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传票并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2015年8月14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证明,证实被执行人已将案款2700元全部付清,该案执行完毕。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2)西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2012年4-12月份的抚养费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培峰审判员 姚增军审判员 宫良基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柳玉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