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永民初字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初字第897号原告刘某某,女,1987年5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永年县。被告王某某,男,1985年4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永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冀志科审 判 员 张晓静人民陪审员 解海平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曹子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