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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民初字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3)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永民初字第897号原告刘某某,女,1987年5月23日生,汉族,农民,住永年县。被告王某某,男,1985年4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永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冀志科审 判 员  张晓静人民陪审员  解海平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曹子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