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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嘉民终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柳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柳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嘉民终字第4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柳某。上诉人王某因离婚一案,不服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2)嘉南民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2)嘉南民初字第50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徐连忠代理审判员  金傅祥代理审判员  王世好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金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