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拱民初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董晨云与曹利华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晨云,曹利华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民初字第880号原告董晨云。被告曹利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晨云诉被告曹利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晨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晨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晨云负担。审判员 周蓓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