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杭拱民初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董晨云与曹利华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晨云,曹利华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拱民初字第880号原告董晨云。被告曹利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晨云诉被告曹利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晨云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晨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晨云负担。审判员  周蓓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