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旌法执字第1417号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邱世菊(贩卖毒品)一案罚金执行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无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旌法执字第1417号邱世菊(贩毒)一案,本院(2012)旌刑初字第22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已将该判决内容中财产刑(罚金)部分,移送本院执行庭执行。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邱世菊本院缴清全部罚金。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44条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旌阳区人民法院(2012)旌刑初字第222容中财产刑(罚金)部分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元俊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邹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