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执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赵汉臣与西安盛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北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汉臣,西安盛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北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未执字第00039号申请执行人赵汉臣,男,1966年12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西安盛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贺永宏,总经理。被执行人西安北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钊,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赵汉臣与西安盛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西安北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权利人赵汉臣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未民一初字第00054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的标的为31137元,本院依法受理。经执行,已执行回案款30785元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赵汉臣,剩余案款352元申请执行人表示放弃。执行费367元被执行人西安盛邦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已交纳,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未民一初字第0005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李 峰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郑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