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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嘉民终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2-08-14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上海富敏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沈建国、霍邱县蓼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富敏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沈建国,霍邱县蓼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嘉民终字第38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富敏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荣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建国。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霍邱县蓼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胜利。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沈荣江。上诉人上海富敏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1)嘉南民初字第2494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上海富敏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11)嘉南民初字第2494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连忠代理审判员  金傅祥代理审判员  王世好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谢金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