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杭萧刑初字第1352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刘华锋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华锋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萧刑初字第1352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华锋,农民,;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自2011年8月19日起至2012年3月18日止);因本案于2012年3月13日被解回再侦再审,同年3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辩护人徐纪强,浙江源畅律师事务所律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2)13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华锋犯盗窃罪,于2012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7月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滕利燕、被告人刘华锋及其辩护人徐纪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09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华锋与刘懂磊、葛富贵、葛文合、葛联产、葛永泽、刘阳(均已判决)等人结伙,翻墙进入杭州市萧山区戴村镇亿达公司工地,窃得钢管夹头400只,价值1800元。2.2009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华锋与刘阳、刘懂磊、葛联产、葛富贵等人结伙,翻墙进入杭州市萧山区桥南开发区杭州港佳纺织仪器有限公司工地,窃得钢管夹头600只,价值2700元。3.2009年10月9日左右一天晚上,被告人刘华锋与刘阳、刘懂磊、葛富贵、葛文合等人结伙,翻墙进入诸暨市店口镇湄池苍龙机械公司工地,窃得钢管夹头2500只,价值11250元。4.2009年10月1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华锋与刘阳、刘懂磊、葛富贵、葛文合等人结伙,翻墙进入诸暨市店口镇湄池绿园农贸市场工地,窃得钢管夹头1000只,价值4500元。5.2009年10月19日晚上,被告人刘华锋与刘懂磊、葛联产、葛富贵、刘阳、葛文合、刘战停(已判决)等人结伙,翻墙进入杭州市萧山区党湾镇第一小学工地,窃得钢管夹头1000只,共计价值4500元。6.2010年10月27日晚上,被告人刘华锋与刘阳、葛富贵、葛文合等人结伙,翻墙进入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山后村经济合作社综合楼工地,窃得钢管夹头1700只,价值7650元。7.2009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华锋与刘阳、刘懂磊、葛联产、葛富贵、葛文合、刘战停、葛永泽等人结伙,翻墙进入杭州市萧山区党湾镇杭州佳妮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工地,窃得钢管夹头700只,共计价值3150元。8.2009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华锋与刘阳、刘懂磊、葛联产、葛富贵、葛文合、刘战停、葛建磊(已判决)等人结伙,翻墙进入杭州市萧山区红山农场杭州天溢实业公司工地,窃得钢管夹头1800只,共计价值8100元。9.2009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华锋与刘阳、葛富贵、葛文合等人结伙,翻墙进入杭州市萧山区红山农场杭州天祥纺织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工地,窃得钢管夹头1700只,价值7650元。10.2009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刘华锋与刘阳、刘懂磊、葛富贵、葛文合、葛建磊等人结伙,翻墙进入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明港城小区工地,窃得钢管夹头1300只,价值5850元。11.2009年11月3日晚上,被告人刘华锋与刘阳、刘懂磊、葛联产、葛富贵、葛文合、刘战停、葛建磊、葛国行(已判决)等人结伙,翻墙进入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徐童山下村美信布业织造厂工地,窃得钢管夹头1800只,共计价值8100元。12.2009年11月4日晚上,被告人刘华锋与刘懂磊、葛联产、葛富贵、葛文合、刘战停、葛建磊、葛国行等人结伙,翻墙进入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徐童山下村美信布业织造厂工地,窃得钢管夹头1674只,共计价值7533元。综上,被告人刘华锋参与盗窃12次,所窃财物共计价值72783元。被告人刘华锋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盗窃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华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葛富贵、葛文合、刘战停、葛建磊、葛国行、刘懂磊、葛联产的供述,辨认笔录,证人方建定、严水亮、金铁锋、陈志维、王柏先、朱国荣、高仁良、卢建舫、张绍永、桑凤祥、汪法根、谭松放、邵顺川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清点记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案发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刘华锋的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华锋与他人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华锋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盗窃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华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7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3月18日起至2019年6月17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刘华锋盗窃所得尚未追回的赃物,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高水琴人民陪审员 张桂绯人民陪审员 许茂樵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盛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