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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河紫法民二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20-02-04

案件名称

河源市森豪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与叶国林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河源市森豪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叶国林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

全文

紫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河紫法民二初字第143号原告河源市森豪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源市源城区河源大道北兴源楼(即市公安局巡警支队大门右侧)。法定代表人潘碧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永伦,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该公司员工,被告叶国林,男,1972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紫金县(县供电局对面)。本院在审理原告河源市森豪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叶国林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河源市森豪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源市森豪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河源市森豪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钟金香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宇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