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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800-1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钟维松与孙华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某,孙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800-1号原告:钟某某,男,195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被告:孙某某,男,196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慈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某某诉被告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孙某某的房产在85000元范围内进行财产保全,并对此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孙某某所有的坐落在慈溪市古塘街道城东新村西区135号楼401室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为01018200,土地证号为慈国用(2010)第012323(查封额度在850**元范围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叶黎婷代理审判员  王修利人民陪审员  施剑阳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 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