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陇民初字第00446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闫某某诉闫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陇民初字第00446号原告闫某某,女,1985年11月21日生。被告闫某甲,男,1983年12月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诉被告闫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某于2012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闫某某负担。审判长 晁少波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路 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