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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平民一初字第1618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青岛平度市园艺总场与邵佳杰、邵帅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平度市园艺总场,邵佳杰,邵帅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平民一初字第1618号原告青岛平度市园艺总场,住所地:平度市云山镇洪山驻地。法定代表人徐建爱,场长。委托代理人陈吉才,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被告邵佳杰.被告邵帅.委托代理人陈思宏,山东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青岛平度市园艺总场诉被告邵佳杰、被告邵帅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青岛平度市园艺总场于2012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平度市园艺总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邮寄费120元,合计1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车延新审判员  刘月纯审判员  代照和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