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平民一初字第1618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青岛平度市园艺总场与邵佳杰、邵帅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平度市园艺总场,邵佳杰,邵帅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平民一初字第1618号原告青岛平度市园艺总场,住所地:平度市云山镇洪山驻地。法定代表人徐建爱,场长。委托代理人陈吉才,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被告邵佳杰.被告邵帅.委托代理人陈思宏,山东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青岛平度市园艺总场诉被告邵佳杰、被告邵帅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青岛平度市园艺总场于2012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平度市园艺总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邮寄费120元,合计1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车延新审判员 刘月纯审判员 代照和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 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