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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长执字第00694-1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张海宁与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上塔坡村村委会、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上塔坡村六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宁,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上塔坡村村委会,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上塔坡村六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执字第00694-1号申请执行人张海宁。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上塔坡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李忠林,该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上塔坡村六组。本院在执行生效的(2012)长民初字第0121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征地款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办上塔坡村委会在银行的存款16759元,申请执行人已全部领取了执行案件款,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2)长民初字第012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民利审判员  魏 华审判员  郑 潇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新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