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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未民桥初字第00870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某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聪焕,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朱军民,陕西鑫安安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XX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未民桥初字第00870号原告宋聪焕,女,1964年1月2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骆裕德,陕西金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钊,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负责人李培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江峰,陕西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军民,男,1972年8月3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徐德宪,陕西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鑫安安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国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德宪,陕西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聪焕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朱军民、陕西鑫安安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聪焕于2012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聪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86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1493元,退还原告1493元。审 判 长  王 革代理审判员  孙云利代理审判员  汶 辉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庞拉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