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雁刑初字第00590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杨文力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雁刑初字第00590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文力,男,1987年6月4日出生于陕西省咸阳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咸阳市永寿县,2006年1月因犯抢夺罪被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09年9月因盗窃被西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2012年4月28日被抓获,次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西安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雁塔区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雁检刑诉〔2012〕3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文力犯盗窃罪,于2012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文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4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杨文力在西安市雁塔区小寨东路大雁塔公交车站伺机盗窃。此事,恰逢一辆西行的24路公交车停靠此站,杨文力趁被害人张某上车之际,盗走其诺基亚牌x6型直板手机一部。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600元整。案发当日23时许,被告人杨文力被公安机关抓获。破案后,被盗手机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文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表示认罪,并有:1、受理公民报警求助情况登记表、报案材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领条、户籍信息;2、被害人张某的陈述;3、证人康某的证言;4、被告人杨文力的供述和辩解;5、西安市价格认证中心文件;6、指认、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文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保障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文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28日起执行至2013年2月2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代理审判员 毛宏波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锐打印:扈艳红校对:张锐2012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