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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执字第00230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倪宗全申请执行陕西鼎星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宗全,陕西鼎星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碑执字第00230号申请执行人倪宗全,男,1965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镇坪县城关镇百货公司集资楼四楼。被执行人陕西鼎星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稍门兴华保险公司(邮政局家属院后)。本院受理的倪宗全申请执行陕西鼎星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2010)镇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倪宗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执行回全部案件款,申请人已领取并申请终结执行,现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2010)镇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款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梅宏枝代理审判员  夏怀山代理审判员  赵 华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