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磁民初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61)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磁民初字第655号原告申某,农民。被告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诉被告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某于2012年8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应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申某承担。审判员 马艳萍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