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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汕城法刑初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20-03-02

案件名称

覃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汕尾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覃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全文

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汕城法刑初字第130号公诉机关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覃某某,男,1973年4月28日出生于陕西省镇巴县,汉族,高中文化,司机,住陕西省镇巴县。因本案于2011年9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同年11月4日被汕尾市人民检察院变更为取保候审。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汕市区检刑诉(2012)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覃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汕尾市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6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覃某某驾驶粤N·*****号重型自卸货车由海丰往汕尾方向行驶,行至海汕公路径口路段时,因超车与对向行驶的由陈某驾驶的粤N·J*****号建设银行汕尾市分行押钞车发生碰撞,造成该押钞车上乘坐人员方某受伤,送医院抢劫无效死亡,林某及粤N×××××号司乘人员陈某、曾某移、林某忠、杨某荣受伤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方某系交通事故致腹部脏器损伤死亡。汕尾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区大队对该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认定被告人覃某某应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覃某某已赔偿死者方某家属人民币83万元。被告人覃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6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覃某某驾驶粤N·*****号重型自卸货车由海丰县城往汕尾市区方向行驶,行至汕尾市海汕公路径口路段时,因超车与对向行驶的由陈某驾驶的粤N·J****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汕尾市分行的押钞车发生碰撞,同时与粤N·J****号车同向行驶的由林某驾驶的粤N·*****号二轮摩托车因避让粤N·J****号车而翻倒在路边,造成该押钞车上乘坐人员方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林某及粤N·J****号司乘人员陈某、曾某移、林某忠、杨某荣受伤和车辆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经汕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大队对该事故作出责任认定,认定:被告人覃某某驾车上道路行驶,没有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且不按规定超车;因被告人覃某某的全部过错导致交通事故,被告人覃某某应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林某、方某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经法医鉴定,方某系交通事故致腹部脏器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覃某某一方已赔偿死者方某家属人民币83万元。司乘人员陈某、曾某移、林某忠、杨某荣等4人住院治疗的医药费用、营养费已支付完毕。上述事实,被告人覃某某在开庭时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林某的陈述,证人秦某的证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汕)公(司)鉴(法)字【2011】85号),汕尾市人民医院医教科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汕尾市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汕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2011F00186号),《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交通事故现场照片》,《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死、伤(残)者家庭情况调查表》,《身份证明复印件》,《证明》,《户口簿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交通事故调解记录》,《协议书》,《申请书》,《道路交通意外经济赔偿凭证》,《领条》,《欠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车上道路行驶,没有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且不按规定超车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被害人方某死亡,被告人覃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依法惩处。案发后,被告人覃某某一方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方某的家属人民币83万元,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给予缓刑考验的机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覃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覃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小武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必立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将刑法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