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二中刑执字第1511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6-06-10
案件名称
韩俊科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韩俊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二中刑执字第1511号罪犯韩俊科,现在天津市滨海监狱服刑。天津铁路运输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4日作出(2009)津铁刑初字第125号判决,以被告人韩俊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在刑罚执行期间,该犯已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执行机关滨海监狱于2012年8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滨海监狱提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先后多次获得不同等级奖励,据此提出对该犯减刑八个月的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有执行机关授予的奖励证明为证。本院认为,该犯的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俊科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15000元不变。(刑期自2009年5月26日至2012年8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琳代理审判员 王自力代理审判员 周吉成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