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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执民字第2445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董兴业与陈志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兴业,陈志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2445号申请执行人:董兴业,男,194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上海市闵行区罗锦路888弄6支弄27号101室,公民身份号码:140103194211075410。被告:陈志伟,男,1966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慈溪市浒山街道金山南区23号楼203室,公民身份号码:330126196601170033。本院在执行(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20号董兴业与陈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也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被执行人陈志伟应归还申请人董兴业借款2500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244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董兴业如发现被执行人陈志伟下落或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审 判 员  杨 健助理审判员  靳春营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强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