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淅九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申玉山、孟举刚诉王光焕、尚照龙、尚照峰土地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玉山,孟举刚,王光焕,尚照龙,尚照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淅九民初字第19-1号原告申玉山,男,汉族,生于1953年。原告:孟举刚,男,汉族,生于1969年。被告王光焕,女。被告:尚照龙,男。被告:尚照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申玉山、孟举刚诉被告王光焕、尚照龙、尚照峰土地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2年3月1日作出(2012)淅九民初字第1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告王光焕、尚照龙、尚照峰土地补偿款193440元予以冻结。现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王光焕、尚照龙、尚照峰土地补偿款19344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万荣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冬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