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中法执字第173-1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美国力量平衡公司(POWER BALANCE,LLC)与深圳市恒顺达福贸易有限公司知识产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深中法执字第173-1号申请执行人美国力量平衡公司(POWERBALANCE,LLC),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XX。法定代表人TroyXX,董事长。被执行人深圳市恒顺达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麻布村62区1号—2富强大厦508室。法定代表人邱XX,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美国力量平衡公司(POWERBALANCE,LLC)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恒顺达福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2011)深中法知民初字第X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销毁侵权产品及强制被执行人支付人民币XX元等,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深圳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2012年6月15日,本院依法准许申请执行人提出的由第三人惠州市海宏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负责对侵权产品进行销毁的执行方案。2012年7月15日,本院依法派员对销毁侵权产品进行监督。2012年7月31日,惠州市海宏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向本院报告称,其已通过拆分粉碎的方式将侵权产品158640条硅胶手环销毁。本院认为,本院已依法强制销毁扣押的侵权产品,生效判决的第一判项已执行完毕。本案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黎康养审判员高洁代理审判员黄泽辉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王嫏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