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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莲民二初字第01001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大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大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莲民二初字第01001号原告陕西大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西沣路南沈家桥村282号。法定代表人尚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尚文渊,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北大街199号。法定代表人刘耀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大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建工集团总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大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2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大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大众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85元,由原告减半承担2542.5元。代理审判员  铁文静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马 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