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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执民字第3200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童岳校与陆大方、陈来煊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岳校,陆大方,陈来煊,陈信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3200号申请执行人:童岳校,农民。被执行人:陆大方,农民。被执行人:陈来煊,农民。被执行人:陈信权,农民。本院在执行(2012)甬慈浒商初字第202号童岳校与陆大方、陈信权、陈来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也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申请终结,故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被执行人陆大方、陈信权、陈来煊应归还申请人童岳校借款300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320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童岳校如发现被执行人陆大方、陈信权、陈来煊下落或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寿森坤助理审判员  唐志伟助理审判员  靳春营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强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