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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聊东执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9-12-06

案件名称

聊城香江光彩大市场有限公司、李佑端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聊城香江光彩大市场有限公司;李佑端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聊东执字第332号申请执行人聊城香江光彩大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香江光彩大市场内南京西路82号。法定代表人陈志高,总经理。被执行人李佑端,男,197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关于聊城香江光彩大市场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石秀香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09)聊东民一初字第145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2012年3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李佑端现下落不明,本院亦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09)聊东民一初字第1450号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春贵审判员  白 玮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蔺亚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