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迎民一初字第00314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訾某某与吴美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訾某某,吴美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迎民一初字第00314号原告:訾某某,男,汉族,住安庆市望江县。法定代理人:訾长林(系訾某某的父亲),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江区。法定代理人:焦凤云(系訾某某的母亲),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江区。委托代理人:丁国安,安徽国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美来,男,汉族,住安庆市望江县。委托代理人:金等来,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住所地安庆市。本院在审理訾某某诉吴美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自己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訾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訾某某自愿负担。审判长 王  志  会审判员 俞     健审判员 李     静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荣文香(实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