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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慈执民字第2649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胡君权与方建波、宁波别格电子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君权,方建波,宁波别格电子有限公司,慈溪市别格电器厂,方国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甬慈执民字第2649号申请执行人:胡君权,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旭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方建波。被执行人:宁波别格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法定代表人:方建波,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慈溪市别格电器厂。住所地:慈溪市。代表人:方建波,该厂负责人。被执行人:方国其。本院在执行胡君权与方建波、宁波别格电子有限公司、慈溪市别格电器厂、方国其(2012)甬慈观商初字第23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胡君权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现被执行人方建波、宁波别格电子有限公司、慈溪市别格电器厂、方国其尚欠申请执行人胡君权借款300000元及相应利息,并应承担诉讼费5800元、执行费44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甬慈执民字第2649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岑 建 标审判员 胡 苏 南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熠(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