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唐执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16)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市漆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唐执字第108-1号申请执行人南京市漆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孔祥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云龙,男,1964年6月1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南京市漆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张云龙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同意将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唐民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由张云龙给付南京市漆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149711元、案件受理费1600元、保全费100元,共计151411元与河北省唐海县人民法院(2011)唐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由南京市漆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张云龙人民币766216.89元相互冲抵(即冲抵151411元)。执行费由南京市漆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先行垫负,在河北省唐海县人民法院(2011)唐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由南京市漆桥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张云龙人民币766216.89元中冲抵(冲抵151411元+执行费1085元,共计15249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唐民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兴义执行员 卫 坤执行员 周东理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兰金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