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仪民初字第1611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宋楠与唐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楠,唐怀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仪民初字第1611号原告:宋楠,女,生于2005年4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南江县桥亭乡木竹村2社,身份证号码:511922200504026023。法定代理人:刘玉清,女,生于1969年2月10日,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上安镇上安西村楼区十四排351号,身份证号码:130121196902100240,系原告母亲。委托代理人:胡益成,仪陇县至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怀,男,生于1969年7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双流县三星镇南新村7组,身份证号码:510122196907197130。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楠诉被告唐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宋楠于201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楠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易 艳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俊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