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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民二初字第00955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黄建莉诉陆兰兵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莉,陆兰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民二初字第00955号原告黄建莉,女,197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陆兰兵,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建莉与被告陆兰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陆兰兵购买的位于高新四路3号高科广场D座12102号的房产一套,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黄建莉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陆兰兵名下的位于高新四路3号高科广场D座12102号的房产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代红英代理审判员  杨海涛代理审判员  晏航舰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储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