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邯市少民终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总医院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总医院,申燕飞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邯市少民终字第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总医院。法定代表人王振营,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王亚斌,河北极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治国,该院骨三科医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申燕飞,女,1994年9月3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武安市人,武安六中高一学生。法定代理人申来旗,男,1967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系原告父亲。法定代理人赵风如,女,1965年8月1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系原告母亲。上诉人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有限公司总医院因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06)峰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06)峰民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峰峰矿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霍金喜代理审判员 白 燕代理审判员 张艳芬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国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