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东民初字第1031-2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9-06-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山东省东阿县鱼山矿泉水厂、黄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某;山东省东阿县鱼山矿泉水厂;黄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东民初字第1031-2号原告王某,女,195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被告山东省东阿县鱼山矿泉水厂(现名东阿县鱼山镇渔山泉矿泉水厂)。法定代表人黄玉梅,系厂长。被告黄某,女,195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东昌府区。被告王某,男,197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东昌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山东省东阿县鱼山矿泉水厂、被告黄某、被告王某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2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本院采取保全措施,查封被告王某之妻李某名下楼房一套(东方家园21号楼5单元2层东户)。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王某之妻李某名下楼房一套(东方家园21号楼5单元2层东户),查封期间,不得变卖或过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吴怀胜审判员 陈万全陪审员 崔同群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庆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