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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鸠民二初字第00435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黎邦水与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邵忠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邦水,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邵忠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鸠民二初字第00435号原告:黎邦水,男,汉族,住芜湖市鸠江区。被告: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被告:邵忠海,男,汉族,住安徽省寿县。本院在审理的原告黎邦水诉被告南京市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邵忠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成钢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蒋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