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729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庄支行与罗祖树,罗彩卿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庄支行,罗彩卿,罗祖树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72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庄支行。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注册号(分)440602000122987。负责人陆冠华,行长。委托代理人郑逸天,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德胃,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湖丰镇。被告罗彩卿,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身份证号码×××5025。被告罗祖树,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身份证号码×××5013。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南庄支行诉被告罗彩卿、罗祖树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孔庆强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可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