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苏民五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崔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苏民五初字第372号原告崔某某,女。被告赵某某,男。原告崔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范国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