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未行审字第01339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1339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与韩宁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当事人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韩宁
案由
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未行审字第01339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西安市凤城八路**。 法定代表人吕强,局长。 委托代理人曲秀峰,男,该局法规处干部。 委托代理人王萌,男,该局法规处干部。 被执行人韩宁。 被执行人韩宁于2011年6月1日擅自将其所有的机动车停放在本市劳动路人行道上,影响行人正常通行。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该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作出西城管执罚字3-02(2011)第393号行政处罚决定对其进行处罚。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该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本院强制执行。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所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内容适当,应确认其合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出的西城管执罚字3-02(2011)第393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波 人民陪审员 邓志斌 人民陪审员 黄福全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