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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乐乔民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郝信刚与郝信建、康德建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郝信刚;郝信建;康德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乐乔民初字第221号原告郝信刚。被告郝信建。被告康德建。本院在审理原告郝信刚与告郝信建、康德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自愿提供轿车一辆(车牌号鲁G×××**)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两被告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郑希龙审判员  马金汉审判员  孙 尧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炳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