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乐乔民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郝信刚与郝信建、康德建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郝信刚;郝信建;康德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乐乔民初字第221号原告郝信刚。被告郝信建。被告康德建。本院在审理原告郝信刚与告郝信建、康德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自愿提供轿车一辆(车牌号鲁G×××**)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两被告银行存款1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郑希龙审判员 马金汉审判员 孙 尧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炳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