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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贵民一初字第960-4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江卫华与江西祥宇建筑装潢设计有限公司、江西祥宇建筑装潢设计有限公司大道乾坤龙虎山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卫华,江西祥宇建筑装潢设计有限公司,江西祥宇建筑装潢设计有限公司大道乾坤龙虎山项目部,胡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贵民一初字第960-4号原告江卫华,男,汉族,1970年8月25日出生,江西省贵溪市人,个体户,住鹰潭市,被告江西祥宇建筑装潢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辉年总经理被告江西祥宇建筑装潢设计有限公司大道乾坤龙虎山项目部地址鹰潭市龙虎山风景区大道乾坤中泰项目部负责人刘辉年经理被告:胡军,男,1960年3月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人,住抚州市临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卫华与被告江西祥宇建筑装潢设计有限公司、江西祥宇建筑装潢设计有限公司大道乾坤龙虎山项目部、胡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13日以被告江西祥宇建筑��潢设计有限公司已履行原告的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卫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卫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3元,减半收取127元,由原告江卫华负担。审判员  官盱华二〇一二年八月一十三日书记员  陈建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