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雁民初字第04400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4400号原告谢某某,男,汉族,1971年2月1日出生。被告王某某,女,汉族,1982年4月5日出生。代理人金秦英,西安小寨法律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某于2012年8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洁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鲍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