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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甬仑民初字第1279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龙义炳与宁波大港货柜有限公司、林国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义炳,宁波大港货柜有限公司,林国俊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甬仑民初字第1279号原告:龙义炳,男,196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委托代理人:佟文福,浙江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大港货柜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开发区骆霞公路南侧进港中路689号。法定代表人:童孟达。被告:林国俊,男,196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义炳与被告宁波大港货柜有限公司、林国俊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龙义炳于2012年8月13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龙义炳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义炳撤回对被告宁波大港货柜有限公司、林国俊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龙义炳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建侠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朱洁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