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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龙泉民初字第1761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四川源田现代节水有限责任公司与息烽县农业局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源田现代节水有限责任公司,息烽县农业局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龙泉民初字第1761号原告:四川源田现代节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驿区驿都中路。法定代表人:王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清树、胡庆治,四川谦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息烽县农业局。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永靖镇文化西路45号。法定代表人:杨朝宏,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源田现代节水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息烽县农业局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源田现代节水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源田现代节水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17元,由原告四川源田现代节水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伏诗祥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 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