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深福法立保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6-10-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与高岩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高岩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深福法立保字第358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上步支行,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路1006号航都大厦一、二、四楼。代表人王澜,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航,广东圣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路翔,身份证住址湖南省衡阳市蒸翔区。被申请人高岩,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圳仲裁委员会在审理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受案号:深仲受字(2012)第990号]中,根据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于2012年7月23日请求本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申请人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17628.03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高岩名下价值317628.03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维斌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杨达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