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民初字第01392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长民初字第01392号原告高某某。委托代理人郭立敏、李文超,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原告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8年9月24日登记结婚,至今未育。由于婚前婚后原告一直工作、居住在北京,致使两人平日聚少离多,夫妻感情未能牢固建立,长期的两地分居使得二人在性格、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差异越来越大,现感觉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离婚。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做答辩陈述。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2年经人介绍后相识,于2008年9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一直未生育子女。2007年5月以双方名义按揭贷款购买房屋一套,位于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西街安景苑小区1号楼1单元2101,贷款至今未还完。婚前,原告已在外地工作,婚后夫妻感情尚好,后由于夫妻之间常年两地分居,感情交流少,矛盾增多。庭审中,原告向法院提供了双方的结婚证,证明双方于2008年9月24日结婚,具备合法的夫妻关系,本院在受理该案件后,多次打电话,并用挂号信、特快专递等形式通知被告,被告仍未到庭应诉,亦无法进行质证,调解亦不能进行。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关系尚好。夫妻之间虽存在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与交流,珍惜夫妻感情,夫妻仍有和好可能,被告在人民法院多次通知后应积极应诉,以确保自身权利以充分保护,采取消极对待问题的方式不利于解决矛盾。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婚姻家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高某某关于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倪 琳审 判 员 牛毅虎代理审判员 王爱茹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康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