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鸠执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芜湖生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夏维根、朱文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生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夏维根,朱文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鸠执字第465号申请执行人芜湖生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中心C区506-508号。被执行人夏维根,男,汉族,1973年12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204197312010715,住芜湖市吉和街158号2户。被执行人朱文雅,女,汉族,1976年7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204197607110326,住芜湖市镜湖区邢家山5号5幢1单元202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鸠民二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6月15日以(2012)鸠执字第46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夏维根、朱文雅所有的位于阳光绿苑5#楼6号房产,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夏维根、朱文雅所有的位于阳光绿苑5#楼6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XX文审判员 范云茂审判员 周光保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 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