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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鸠执字第465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芜湖生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夏维根、朱文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生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夏维根,朱文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鸠执字第465号申请执行人芜湖生福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中心C区506-508号。被执行人夏维根,男,汉族,1973年12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204197312010715,住芜湖市吉和街158号2户。被执行人朱文雅,女,汉族,1976年7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204197607110326,住芜湖市镜湖区邢家山5号5幢1单元202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鸠民二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6月15日以(2012)鸠执字第46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夏维根、朱文雅所有的位于阳光绿苑5#楼6号房产,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夏维根、朱文雅所有的位于阳光绿苑5#楼6号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XX文审判员  范云茂审判员  周光保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 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