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舟岱商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蔡秀娣与俞存雪、卜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秀娣,俞存雪,卜美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舟岱商初字第94号原告蔡秀娣。委托代理人凌海康。被告俞存雪。被告卜美英。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秀娣诉被告俞存雪、卜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秀娣于201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秀娣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秀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蔡秀娣负担。审 判 长 叶建明代理审判员 陈萌萌人民陪审员 於国方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钱 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