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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山民初字第00397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兰道珍、廖青侠与邱淼、山阳县猛柱山水电站有限公司、陕西宝光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道珍,廖青侠,邱淼,山阳县猛柱山水电站有限公司,陕西宝光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山民初字第00397号原告兰道珍,女,汉族,农民。原告廖青侠,女,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桂家彦,男,汉族,居民。被告邱淼,男,汉族,居民。被告山阳县猛柱山水电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阳县城关镇南大街农行家属楼东单元三楼西。法定代表人邱雅丽(曾用名邱亚莉),系公司董事长。被告陕西宝光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解放路25号都市创展中心808室。法定代表人郎耀秀,系公司董事长。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安平,系第二、第三被告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兰道珍、廖青侠诉被告邱淼、山阳县猛柱山水电站有限公司、陕西宝光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兰道珍、廖青侠以其已与被告邱��、山阳县猛柱山水电站有限公司、陕西宝光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就争议事项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道珍、廖青侠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道珍、廖青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予以免交。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乐发明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