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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民三初字第01052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杨小飞与陕西巨龙数码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小飞;陕西巨龙数码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碑民三初字第01052号原告:杨小飞,阳曲县新世纪之窗电脑经销部业主。委托代理人:宋晓伟,男。委托代理人:倪秋红,女。被告:陕西巨龙数码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建设西路**。法定代理人:王应苗。委托代理人:何睿,陕西智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小飞与被告陕西巨龙数码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小飞于2012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小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小飞撤回起诉。诉讼费804元,减半收取402元,由原告杨小飞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钅粟心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