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宝民初字第00918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高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高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宝民初字第00918号原告杨某某,女,1975年4月7日出生,汉族,子长县人,现住延安市子长县。被告高某某,男,197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延安市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高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杨某某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杨某某承担150元。审 判 长 李 梅代理审判员 闫 劼人民陪审员 惠小龙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丁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