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揭普法占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7-04-18
案件名称
杨楚侨与陈汉泉,杨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楚侨,陈汉泉,杨宏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普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揭普法占民初字第3号原告杨楚侨,男,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被告陈汉泉,男,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被告杨宏生,男,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楚侨诉被告陈汉泉、杨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楚侨于2012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告陈汉泉所有的位于普宁市××××(粤房证字第××号)的房产予以保全,案外人杨少冰自愿为原告杨楚侨申请诉讼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楚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陈汉泉所有的位于普宁市××××房屋(房地产权证号码:粤房证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二年。二、查封杨少冰自愿为原告杨楚侨申请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的位于普宁市××××房屋(房地产权证号码:粤房地证字第××)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蔡少雄审 判 员 赖锡元代理审判员 张创告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林国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