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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灌民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2-08-13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王鹏、戴基秀等与范冰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鹏,戴基秀,范冰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灌民初字第256号原告王鹏。原告戴基秀。被告范冰英。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鹏、戴基秀与被告范冰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8月1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鹏、戴基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王鹏、戴基秀负担。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225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邓敬杰审 判 员  谢良程人民陪审员  邓振东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亚玲 关注公众号“”